它可以保守秘密,保证选举人能够消除顾虑,自由表达自己意志,以便更好地发扬民主,[29]更何况它也是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之一。
2、依照《选举法》(2015修正)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代表名额在450人至1000人之间,就2018年而言,青海最少,383人,河南最多,935人,除港澳特别行政区外,各省级人大平均有代表652人,至于主席团人数,宁夏最少,59人,河南最多,149人,各省级人大会议平均有主席团成员79人。1982年12月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时,方将预备会议作为固定的制度明确地用法律规定下来。
(二)主席团名单的表决方式与民主原则 一揽子表决虽然具有便利性,但也滋生疑问:这是否违反民主原则?《代表法》第11条第6款规定: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据观察,目前人大代表结构上普遍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党员代表多,非党员代表少。……过程过于简单,有走形式之嫌。[38](见附表1)鉴于全国人大及其主席团规模都相当庞大,依一般经验而言,若逐一选举主席团成员,必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这无疑会影响人大功能的发挥。[10] 张玉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发挥作用的实践与思考,《人大研究》2017年第11期,第34页。
无论是从代表抑或是从主席团成员的角度看,强调大会和主席团之间的选举和被选举(或者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有助于提高代表的法律地位,摆正关系,[25]树立正确民主意识,尤其是监督和被监督意识,确保对主席团的有效监督,在主要由党政领导出任主席团成员的情形下更是如此。[15] 张庆福、高强:乡镇人大建设的原则,徐秀义主编:《乡镇人大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第三,效率原则要求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对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面临的信息公开问题,下文还将详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应当履行何种程序,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又应当履行何种程序等,均应依照法治原则作出恰当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治预案中加以规范。对于应当及时终止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终止,妥善处理后续问题。对于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公务员来说,奉献精神和物质激励的结合是对他们的肯定、保障和支持。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存在新冠肺炎重症患者与轻症患者、新冠病毒感染者与其他严重疾病患者、新冠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类型传染病患者、新冠病毒感染者与普通感冒发烧患者等的区分。启动应对机制的权限和层级划分是否合理。
七、结论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项兼具复杂性和紧迫性的工作。其中,对权利之限制的证成,特别是对常态下人民群众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和权利行使方式的限制,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焦点和难点。信息公开原则不仅涉及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还涉及公权力和私人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以稳定预期、优化决策。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状态下,紧急处置权对公民权利的特殊限制如何救济?是否需要有相应的特殊考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权,在当机立断的情况下,可能并不及时充分考虑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问题。
五、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法理意涵在于,公权力行使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应当尽量最小。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味着要充分利用信息流中的有效信息,而不是只注重公布法律所规定或者应对预案所要求的信息公开要点。原因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不必然意味着法治秩序的悬置甚至倾覆,因此也就不意味着上述法治原则和基本法理的失效、悬置和倾覆,而是上述法治原则在法治秩序能容纳的紧急状态下以一种新的方式呈现出来。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亮点和重要经验。
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性和严重性使医疗资源集中于新冠肺炎感染者,使非新冠病毒感染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定限制。
恰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紧急处置权的边界需依据比例原则加以规范,比例原则的重要性相较常态情况要更加突出。四是注重说明权力行使理由。
基于此问题意识,本文认为,审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这一议题,我们要将紧急状态法治置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场景下思考。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公权力机关乃至社区、村组采取的具体应对手段,应当基于阻断疫情传播之需而采用。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的理念意味着程序参与主体在特定时空下的充分或者至少是较为充分的交流、商谈和博弈,通过程序使法律决定更具可接受性和合法性。效率原则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形态和处理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的启动应当及时、迅速、准确。相比于常态,应急状态同样需要甚至在某些方面更加需要重视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是公权力机关和公民、社会组织等主体作决策的权威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是社会公平正义最直观的体现。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物质激励、成就激励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政策热点和社会关注焦点。
尤其对非专业人士来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超出了其已有的经验知识,必须借助权威信息作决策。本文所讨论的六项法治原则或者说六点基本法理,只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系统工程的一小部分。
因此,信息公开的意义不仅仅是公开披露信息,其更重要的意义是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有效信息。问题在于,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状态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一法理是否可以被突破? 对此问题,应遵循法理思维做全面的、体系化的思考。
作者: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如上所说,本文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没有颠覆或者悬置法治秩序的意义上作思考,这意味着从法治秩序和法治体系出发,应当继续坚持权力依法行使原则,只是该原则的呈现形态会有所不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权常意味着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变通行使乃至便宜行使。如上文所说,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公民权利可能会被实施特殊限制,公民权利的诸种具体权利之间的优位顺序和保障方式亦将会被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比例原则被抛弃、悬置或者弱化。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存在着谣言与传闻并行、造谣与辟谣争锋的现象,原因在于信息公开不够全面及时,谣言治理能力明显欠缺。在所有可以到达某一行政目的的手段中,给私人权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其所造成的损害仍然超过该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益时,则这个行政目的不值得追求,应该放弃。
笔者认为,应当依据职权法定的法理,对党委、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机构、专家等主体在决策中的职责作用,做到明确法律依据,制定应对预案。意味着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力配置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将会重新配置,因此需要依据法治原则的要求加以规范和协调。
就此而言,公权力机关仍然应当以较为充分的方式,向当事人或人民群众说明紧急处置的理由,缓解当事人的紧张情绪和可能的不满心理,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一方面,需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预案中对自由裁量权变通行使的基准、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凝结成一个典型法治原则,就是权利保障原则。公权力机关应当及时把这种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求予以制度化、法治化,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措施,保障应当优先配置资源的群体及时得到物资。关键点在于,要明确公权力、私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边界,这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保障遵循法理思维的基本要求。六、信息公开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俗地表达了信息公开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原则的法理意涵。
遵循权利保障原则,需重视权利救济问题。负责监控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如疾控中心系统,是否具有独立启动应对机制的职权。
在设计应对预案时,要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权利救济的种类范围、渠道方式通盘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由无数信息构成的信息流。
二是明确决策机制运行。另一方面,需要公权力机关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克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权不妄为。